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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森林资源管护员管理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3-12-06


  森林资源管护员管理:

  1、岗位管理。管护站负责订立管护员责任制,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做到"五定"(即定范围、定面积、定任务、定报酬、定奖惩),督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相关资料报县林业局备案。

  2、考核管理。管护站每月对森林资源管护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合格者兑现管护报酬并继续聘用,不合格者按照管护合同规定终止用工。县林业局根据责任状要求,采取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结合的办法,对各管护站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森林资源管护员奖惩办法:

  1、对工作积极,表现优秀的非全日制管护员,由管护站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成绩突出的,由管护站推荐至当地党委、政府或者县林业局进行表彰。

  2、森林资源管护员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扣发管护经费直至终止用工。

  (1)责任区内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案件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的一次扣50元。

  (2)责任区发现森林火灾,不及时组织扑救并上报的一次扣30元。不按规定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发生发展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治工作的一次扣20元。

  (3)不认真履行管护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包庇纵容,造成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一次扣50元。未保护好责任区内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标牌的,每一处(块) 扣20元。

  (4)不按规定出勤,未按时完成管护任务的,按工作完成量比例计发管护工资。不按规定如实规范填写巡山记录的,每一月(次)扣20元。

  (5)不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未按时完成管护站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的每一次扣30元。

  (6)以权谋私,直接参与破坏森林资源的,停发工资、终止用工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给予处理。

信息来源:建始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建始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