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8-01
建始县林业局关于印发
《建始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
通 知
各林业站: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情况,保证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字〔2015〕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印发《建始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始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建始县林业局
2016年7月29日
建始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掌握和客观分析评价其建设情况,确保建设质量和成效,并为兑现政策补助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发改西部[2014]1772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办退字[2015]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新一轮退耕地还林的县级检查验收。
第三条 县林业局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县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按照本办法开展县级检查验收。
第四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并作为兑现国家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五条 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一)退耕地还林第二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实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合格情况;
3、管理情况。
(二)退耕地还林第四年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情况;
2、退耕地还林面积成林情况;
3、管理情况。
第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
(二)《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严重沙化耕地界定标准和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提纲的通知》(林退发[2014]181号);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林退发[2009]294号);
(四)《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林退发[2011]3号);
(五)《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六)《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
(七)《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
(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年度检查验收办法》(办沙字[2003]41号);
(九)《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林资发[2003]92号);
(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十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二)《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技术规程》(LY/T1557-2000);
(十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77.3-2001);
(十四)《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十五)《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GB/T 24255-2009);
(十六)《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
(十七)《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LY/T2083—2013);
(十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造林密度至少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一)《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其他经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树种初植密度标准。
第九条 造林地区类别
造林地区类别分为一般地区和特殊地区,特殊地区包括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为一般地区,我县属一般地区。
第十条 退耕地类别
退耕地类别包括: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我县目前实施范围,仅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坡度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基本农田以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第十一条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
成活率是指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造林总株数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造林株数在合理初植密度区间内时,实际造林株数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低于最低合理初植密度时,最低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实际造林株数高于最高合理初植密度时,最高合理初植密度计为造林总株数。
退耕地还林成活率等级划分标准表
造林地区类别 |
成活率等级 |
||
合格 |
待补植 |
失败 |
|
一般地区 |
成活率≥85% |
41%≤成活率≤84% |
成活率≤40% |
特殊地区 |
成活率≥70% |
41%≤成活率≤69% |
经检查验收确定的实际面积即为核实面积,包括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合格面积、成活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待补植面积与失败面积、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已损毁的损失面积。
第十二条 退耕地还林保存标准和成林标准
(一)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郁闭度是指单位面积乔木树冠投影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覆盖度是指单位面积灌木对地表遮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株数保存率是指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株数保存率计算公式如下:
乔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灌木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乔灌混交株数保存率=(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保存株数)/(小班单位面积乔木树种造林总株数+小班单位面积灌木树种造林总株数)×100%
具体保存标准如下:
退耕地还林面积保存标准表
植被配置类型 |
保存标准 |
乔木 |
郁闭度≥0.2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灌木 |
覆盖度≥30%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乔灌混交 |
(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或一般地区株数保存率≥80%(特殊地区株数保存率≥65%) |
退耕地还林小班达到保存标准的面积为保存面积,其余为未保存面积(包括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不核实面积和损失面积)。
未达到保存标准面积:指未成林小班内苗木保存株数达不到保存标准的面积。
不核实面积:指上报面积中实际并不存在和检查验收不认可的面积。
损失面积:指因征占用、自然灾害、复耕等造成原退耕地块已损毁的面积。
(二)退耕地还林保存面积成林标准
乔木:郁闭度≥0.2。
灌木:覆盖度≥30%。
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
第十三条 面积误差允许范围
小班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检查验收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
第十四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算,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小班最小起算面积为0.1亩。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的百分数保留两位小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坡度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五条 管理类指标标准
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程序和内容须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林退发[2015]35号)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的规定。基本要求须有设计说明书、设计图和表。
检查验收:须有检查验收成果材料,并能反映造林时间、造林地点、面积、树种及造林质量等基本内容。
档案:须有文字及图、表等基本资料,并符合《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林退发[2015]38号)的规定。
管护:采取了封禁等管护措施,小班内无明显人畜破坏迹象。
抚育:退耕地还林小班按作业设计要求开展了抚育作业或者种植了矮杆作物进行以耕代抚。
不动产权证书发放: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依据。
第三章 县级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数量与时间
县级检查验收对退耕地还林逐小班100%检查验收。第二年和第四年检查验收应于每年9月前完成。
第十七条 小班主要因子调查方法
(一)面积调查
1、小班区划与面积测量
现地视情况可采用比例尺1∶1万的地形图、GPS绕测或丈量等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
同一小班内同时出现不同成活率等级、保存与未保存连续面积≥1亩(小班总面积≤1亩的,连续面积≥0.1亩)的,需分别调查记载其面积。单独记载的小班,原小班号不变,且其上报面积之和应与原小班上报总面积一致。
2、面积确认原则
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对象,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坡耕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到户的坡耕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退耕面积:
(1)坚持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资源投入;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支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鄂发改规[2015]1号)。对因生态保护、精准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中已实施项目的造林地,经农户申请,村、乡(镇)同意可确认退耕面积。
(2)按“先实施退耕、后核实认定、再标注调整”的方法(鄂发改农经[2015]735)。对近年来,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上已实施造林的未成林造林地、在有零星林木耕地上的补植造林地,经农户申请,村、乡(镇)同意可确认退耕面积。
(3)“实地查勘确属25度以上坡耕地,而国土资源部门未纳入耕地统计范围的地块,可经国土资源部门与林业、农业(畜牧)部门核实认定后,由农户申请,村、乡(镇)同意可确认退耕面积(鄂发改农经[2015]735)。
3、面积确认方法
(1)所有检查验收面积必须在国家下达到省的计划和省分解到县的计划范围内,同时还须具有退耕地还林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否则为不核实面积。
(2)同一小班不同年度重复上报时,认定为计划年度在先的面积。
(3)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县级初次检查验收时与作业设计图核对,下同)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求算,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位置基本正确时,现地重新测量,测量求算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的,承认其小班上报面积;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小班上报面积误差超过允许范围的,当求算面积小于上报面积时以求算面积为准,否则仍以上报面积为准。
当现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如合同、作业设计等基础资料齐全,且退耕农户享受政策补助的地块一直是该地块,则按正常情况进行验收,否则按不核实处理;当小班内退耕地还林地块与非退耕地还林地块交错时,逐块落实退耕地还林地块面积后,累计确定小班面积。
(4)由于林地征用占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异地重造的退耕地还林小班,以变更的退耕地还林合同和原作业设计批准单位批准的变更作业设计为依据确认面积。
(5)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中重新造林小班达到保存(成活)标准的,确认为保存面积。
(6)面积确认以实测面积为准,不依据经营权证面积。
(二)林种调查
执行《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林退发[2001]550号)的规定,其中涉及的造林密度标准,执行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三)小班坡度测定
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中耕地坡度为准。
(四)郁闭度(覆盖度)调查
1、郁闭度调查
采用目测、样点、样线等方法调查。采用样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样点抬头观察,统计在林冠遮盖下的样点数计算郁闭度;采用样线调查的,在小班内选取代表性地段,设置100米或不定长度的测线,每隔一定距离抬头观察,统计在林冠遮盖下的次数计算郁闭度。
2、覆盖度调查
采用目测、样方、样带等方法调查。采用样方调查的,在小班内均匀设置30-50个2m×2m的样方,调查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率;采用样带调查的,在小班内设置50-100米长、5m宽的测线,或按小班对角线设置5m宽的测线,量测灌木树冠投影计算覆盖度。
(五)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三年检查验收调查成活率;退耕地还林第四年和第五年检查验收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时,调查株数保存率。
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原则上采用样行、样地等方法进行调查,在能明显确定且不影响成活率等级(是否达到保存标准)判断时可采用目测法。
样行根据小班苗木栽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性的地段,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地设置为带状样地,带宽5米,机械布设,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
对林带设置样段进行调查,样段长20米,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
在样行或样地内计数总的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保存株数。
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保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六)植被配置类型调查
植被配置类型分乔木、灌木、乔灌混交三个类型。
乔灌混交时,乔木树种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乔木;乔木树种没有达到郁闭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而灌木树种达到了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要求的,为灌木;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均未达到相应保存标准的,为乔灌混交。
毛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调查记载;胸径≥2cm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乔木调查记载,胸径<2cm的杂竹及其他竹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调查记载;藤本的植被配置类型按灌木调查记载;因气候或经营矮化的乔木按灌木调查记载。
(七)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小班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确认无误后按统一格式要求建立检查验收小班属性数据库。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详见附1。
第十八条 提交成果
(一)检查验收结果报表
县级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逐一汇总调查小班,以县为单位填写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上报表,上报表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林业局退耕还林办公室。
(二)第二年和第四年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
按附1的小班调查表格式要求,形成退耕地还林第二年和第四年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库(EXCEL格式),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
(三)县级检查验收报告
县级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概况(时间、人员组织、验收范围、验收工作量)、检查验收方法、各类检查验收结果、主要问题、附表(县级检查验收结果上报表)。
第四章 检查验收汇总与指标计算
第十九条 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汇总与计算
根据小班调查数据库直接汇总计算各类面积。
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
合格面积=∑小班合格面积
保存面积=∑小班保存面积
成林面积=∑乔木郁闭度≥0.2的小班保存面积+∑灌木覆盖度≥30%的小班保存面积+∑乔灌混交(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的小班保存面积
不动产权证书发证面积=∑已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小班面积
第五章 质量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
(一)承担检查验收单位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前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验收工作。
(二)承担检查验收单位应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
2、面积测量、确认和求算。
3、坡度、郁闭度、覆盖度、株数保存率调查。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
5、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三)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对检查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四)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数据库、收集资料、统计汇总表等有关材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开展其它必要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检查验收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主动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检查验收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检查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谁验收谁负责,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方法等情况,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查验收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级廉政纪律规定,按标准用餐、住宿、出行并交纳费用,不得安排检查验收工作以外的活动,不得接收礼品和礼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退耕还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1:小班调查表及其填写说明
附2:各工程省以县为单位汇总的检查验收结果上报表
附3:树种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