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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9-09


 

 

建始县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

流转工作的通知

各林业站:

随着林业改革不断深入,集体林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推动了林业规模经营,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为使集体林权流转既顺畅又切实避免“乱象”,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74号)和《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公告》,结合我县集体林地流转实际情况,现对全县集体林地流转作以下要求:

一、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

(一)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集体林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含林权证上林种为用材林但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取得林权证的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

(二)防护林不能流转。

1、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农民林权证上登记为“防护林”的,不能进行流转。即使是未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防护林”也不能流转。

2、在2008年集体林权改革时由于时间紧,原区划错将“用材林”划为“防护林”的,现确需调整林种区划的,应按林改纠错的程序进行纠错变更。用材林属商品林范畴,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林地经营和林林所有权可以进行流转。

二、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

(一)对家庭承包的林地,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流入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二)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三)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家庭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因我县暂时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资质条件、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不能进行审查,我县暂不对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

三、强化流转合同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剩余期。推广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本(GF20142603)》及《非国有集体林地流转申请审批表》,县林业局提供印制范本,可在林权登记管理中心领取。

四、努力完善林权流转服务

为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引导林权有序流转,建始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搭建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74号)文件要求,从201610月份起,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先到县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再凭县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林权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五、加强林权流转的政策宣传和用途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林权流转有关法规,特别是《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74号)。规范林权流转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好林权流转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林权流转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最严格的林地用途管制,确保林地林用。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

2、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

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函[2016]74号)

4、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公告

 

 

                            建始县林业局

                          2016831

信息来源:建始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建始县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