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04-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禁止超过森林采伐量控制指标实施采伐。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二、禁止盗伐、滥伐林木,禁止采伐(采挖)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周围游憩区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两侧、主要河流两岸可视范围内的林木,禁止采伐林权有争议、林权流转不规范的林木,禁止在每年9月以前进行林木的商品性采伐。
三、禁止乱批滥占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禁止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禁止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无证运输木材。
五、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六、禁止违法采挖、运输、经营古树大树,禁止使用违法采挖的大树进行城乡绿化。
七、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八、禁止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等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罚。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州林业局0718-8417137、0718-8417125,值班电话0718-8417138,州森林公安局0718-841712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