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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林业局关于贯彻《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的实施办法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4-11


     认真贯彻落实《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恩施州政规[2014]1号),经报州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采伐管理

 

     •1、坚持限额采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减"十二五"期间县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3]63号)分配的采伐限额是各县市每年采伐最高限额,不得突破。

 

     •2、禁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认真实施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禁止对各类天然林实施主伐等商品性采伐。因重点工程建设、农民自用及灾害林木清理等特殊情况,严格按程序报批。

 

     •3、加强生态公益林采伐监管。严格执行《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任何采伐活动;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对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未划入国家、省级的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也要严格保护,不得开展主伐等商品性采伐。

 

     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实施森林抚育等林业项目、开展灾害林木清理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程序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农户采伐自用材,应先栽植申请采伐株数2倍的树木,并经村委会验收后,才能申请自用木材采伐。申请采伐自用木材,申请人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修建住宅等证明材料,经村委会核实确属修建房屋等农业生产生活直接需要木材,报县市林业局审批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县市林业局要严格按公益林抚育采伐有关规定加强审查,并在采伐许可证备注栏注明"农民自用木材",建立农民自用木材专门台帐。农民自用木材,只能农民自用,不能买卖。鼓励农民使用非木制品。

 

     •5、加强敏感地带林木采伐管理。严禁对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重点旅游公路两旁可视范围内,以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岸第一层山脊的各类林木进行主伐等商品性采伐。 

 

     •6、加强对大树采挖移植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和《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树木采挖移植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林资[2014]9号),禁止非法采挖、经营、运输古树大树。

 

     •7、农民在非规划林地上人工培育的林木,由经营者自主经营。为规范木材流通管理,经营者须凭非规划林地等证明材料,到林业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持证采伐。非规划林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实行即申即批。

 

    

     二、严格林地管理

 

     •9、  加强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林业主管部门做到关口前移、全程服务。主动向使用林地单位提供有关占用征收林地及林木采伐的政策宣传和申报指导服务。对非法占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破坏林地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10、 加强敏感地带林地保护管理。严格执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强恩施、建始、来凤等县市城区丹霞地貌保护与管理,增加使用丹霞地貌林地规划前置审批意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特殊林地保护与管理,要占用征收这类林地,必须由设立此类林地的机关进行前置审批。

 

    

    三、严格木材流通管理

 

     •12、 从现在起,不再审批新增经营性木材加工企业,现有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量严格控制在州政府分配给各县市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内。对于没有自建原料林基地的经营性木材加工企业,不予年检。

 

     •13、走集约化、规模化木材加工企业发展道路。要通过市场选择、政策引导等措施,积极稳妥地整合现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促使有限的木材资源流向木材消耗量少、产品附加值高、资源破坏程度低、科技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综合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小、农民致富带动力强、遵纪守法的企业。同一类产品,一个县市只许可一至二家经营性木材加工企业。超过的,要通过年检等途径予以整合。

 

     •14、加强来料加工性木材加工单位的监管。一个乡镇只许可2家以下来料加工性木材加工单位(或个人)。超过的,要通过整合等途径予以关闭,对于违法加工的要坚决取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增任何来料加工性木材加工单位(或个人)。来料加工性木材加工单位(或个人)只能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木材来料加工业务,严禁从事木材经营业务。

 

     •15、放宽木制成品、半成品经营。对从事成品家具、装饰板材等木材成品、半成品销售业务的,可以不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

 

     •16、为提高林产品附加值,不再受理以原木为经营对象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农户、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依法采伐的人工商品原木,可直接销售给合法的木材经营性加工企业或原木使用单位。

 

     •17、坚持凭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制度。加强运输木材来源合法性和木材购销双方资格审查。禁止给来料加工性木材加工单位(或个人)核发木材运输证,禁止给经营性木材加工企业加工许可证许可范围外的产品核发木材运输证。控制原木等原始林产品的外销活动,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县市林业局不再办理原木及板枋出州境木材运输手续。引导农户、林场等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同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将原木出售给州内经营性木材加工企业。

 

    

     四、严格林政执法工作

 

    

     各地林业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地方公安局、高速公路、铁路公安部门以及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20、加大对乱砍滥伐、乱占林地、非法收购(经营、运输)木材、违规野外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五、严格落实责任

 

     •22、实行森林资源重大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破坏森林资源重大案件的地方,除违法犯罪人员应依法受到查处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23、加强对林业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管理规定,严禁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其直系亲属以合伙、入股等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严格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4、加强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监管,认真履行村民宅基地修建、自用木材采伐、农村村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采伐等最初审查关口的审查。

 

     •25、 公益林管员职责。所有生公益林管,要认真依法履行森林源管护职责

 

     •26、森林经营者的任。各森林经营主体(林、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涉林企人)要格遵守《中人民共和森林法》等法律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切履行自己经营管理的林地、森林或林木的保护职责,依法依规开展林地利用、林木采伐等森林经营

 

     •27、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森林经营者因管理保护不力、弄作假、玩忽守等原因,造成管护区森林源遭到破坏,要格追究管员、审查人员责任,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8、施行举报奖励政策。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对调查属实的,给予不超过案值10%的奖励。

 

 

 

 

 

 

 

恩施州林业局

 

2014327

 

  

 

信息来源:建始县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建始县林业局管理员